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李海洋)由于地界纠纷问题,家住陕西省山阳县南宽坪镇的张某和程某两家长期不和。后又因张某家硬化车库门前路面时,两家人再次发生了冲突,且在冲突的过程中,程某以张某硬化路面占其土地为由,先拔掉张某家硬化路面所拉的桩线,后又将猪粪倒在张某家的施工地面上。张某气愤不已,手持铁锨朝程某背部打了一下,程某受伤倒地。后经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同时鉴定: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因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我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本案这样因为邻里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并不在少数。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时的不冷静而作出错误的决定,不仅使自己在经济上饱受损失,此外,还要忍受囹圄之苦。希望当事者在后悔的同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同时,更希望他人以此为戒,莫犯类似的冲动之错。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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