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该案的被告人慕某此前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吸取教训,再度无证醉酒驾驶。最终,长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慕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2020年9月16日00时20分许,慕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4.32毫克/100毫升。2020年9月29日,交警部门对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距离上一次醉驾被查处还不到三个月时间,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慕某又再度因为醉驾被“抓了个现行”。2020年12月11日23时55分许,慕某在已经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8.42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慕某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再次醉酒驾驶,且两次检测的血醇浓度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慕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亦可依法从轻。综上,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慕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长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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