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四进宫”的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6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联系王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王某家中,赵某微信转账给王某580元毒资,王某遂卖给赵某1克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9日,赵某再次联系王某购买毒品,以同样方式给王某转账600元,王某遂卖给赵某共计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之后,赵某在王某家中吸食一部分,将剩余的分包为三包,离开时被旬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07克亦被查获。后公安民警在王某家中将王某抓获,并在其停放于某某小区外路边的陕DXXXXX皮卡车上搜查出8.53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及赵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经检测,被告人王某及赵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吗啡阳性。
另查明,2003年11月11日,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9月7日减刑释放。
旬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被抓获后从其车辆查获毒品海洛因8.53克,认定为其贩卖毒品数量,合计10.6克。被告人王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就被告人王某辩称两次共贩卖数量最多1克,且毒品中掺加有辅料之意见;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应在七年以下量刑之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旬邑法院 姚二朋)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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