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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法院审理一起酒后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1-01-20 15:13:0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后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丰曾于2012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8月20日5时许,其和朋友在未央区某酒吧饮酒时,与邻桌的被害人王某中及其朋友发生口角。后双方先后离开酒吧,在门口相遇时,二人再次争吵并互相厮打,造成被害人王某中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害人的朋友遂打电话报警,李某丰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中损伤属轻伤一级。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丰与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丰有期徒刑十个月,其表示服判,判决已生效。(未央法院)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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