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涉贫困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库某某主动向原告孙某某给付了全部案件款。
孙某某以库某某在微信上向其发送的借条作为证据,到旬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其库某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7月23日,库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打电话向其借款1万元,由于双方分隔两地,库某某书写了借条一张并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孙某某,并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孙某某多次催要,库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因原告孙某某不能提供库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具体联系方式,无法向库某某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法官考虑到孙某某系贫困户,家庭困难,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库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查询到库某某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最终,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库某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库某某接收到该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联系办案法官,承认向孙某某借款属实,由于孙某某催要借款的时候辱骂自己,所以没有向孙某某直接还款,愿意通过法院向孙某某归还借款。
旬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库某某虽未向孙某某出具纸质借条,但通过库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对所借款项进行了交付,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对孙某某要求库某某归还1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孙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令库某某向孙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库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至此,一起涉贫困户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旬邑法院 武剑锋)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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