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宁陕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协调主持下,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文某诉被告黄某、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文某因病去世,后裁定中止诉讼,经征询文某父母的意见,均同意继续接着进行诉讼,遂将原告变更为文某父母。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意见,宁陕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承办法官主动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联系,提醒法律文书已生效,告知其履行期限截止日、履行内容,重点强调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所面临问题,让被告知晓风险,督促其按期积极自动履行。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被告同意自动履行义务。在被告履行义务过程中,承办法官亲自协调款项交接工作,确保款项履行到位,此举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近年来,宁陕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强化办案人员审判兼顾执行的前瞻意识,把有利于执行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认真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努力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宁陕法院 刘蒙)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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