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借款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由担保人宋某某、党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李某因购进化肥需要资金,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同日,宋某某、党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李某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李某某发放了全部贷款45万元。2020年4月8日,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党某某属于连带担保,故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10126.85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宋某某、党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旬邑法院武剑锋)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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