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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依法判决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15:46:0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成通过小区楼道张贴的小广告,电话联系到办假证的人并互相加了微信,向办假证人发送了个人证件照片并支付了100元,办理了一本名为康纪民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查询,该驾驶证上的照片与康纪民个人照片不符,该驾驶证档案编号与车管所提供的康纪民的驾驶证档案编号不符。

2020年7月15日左右,被告人郭某成通过小区楼道张贴的小广告电话联系到办假证的人并互相加了微信。办理假证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成让罗某某将办证所需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自己,并通过微信收取了罗某某200元。被告人将自己及罗某某证件照片、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办假证人,办理了一本名为郭某成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一本名为郭某成准驾车型为B2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办理了一本名为罗某某准驾车型为B2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共支付办证费300元。

又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郭某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成明知他人伪造、买卖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而进行买卖,并从中获利100元,扰乱了国家机关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预交了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两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两本,予以没收。(淳化县人民法院 张凡 )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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