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阎良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劳务纠纷案,迫于压力被执行人王佳(化名)履行案款11000元。
王朗(化名)为王佳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王佳应付王朗劳务费15000元,未予给付。王朗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和解,王佳给付王朗劳务费11000元,王佳仍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王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向被执行人王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佳收到后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承办法官刘江涛通知王佳2020年11月19日九时到法院进行询问。王佳十一时四十分才到法院。并在言辞中多次表示拒绝履行。经办案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王佳依旧无动于衷。办案法官见状,将该情况报告院长,决定对王佳实施司法拘留。
虽已到中午下班时间,法官和法警带执行人王佳进行核酸检测和拘留前体检。在拘留体检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佳主动联系申请人王朗,将筹集到的劳务费1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佳。
经对被执行人王佳批评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现案件已执行完毕。(阎良法院杨婷婷)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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