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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开设赌场非法获利 被处刑罚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11-18 15:42:3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礼泉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分别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礼泉县一酒店三楼325、327、329号房间合伙开设赌场,期间,组织20余名参赌人员用麻将牌以“翻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50元或者100元,每4个小时为一局,每局“抽水”500元或者1000元,每天抽水1000-2000元。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房间、赌具及饮食等服务,王某乙负责在赌场提供服务,工资为每天100元。被告人王某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利率为10%,共计获利3300余元,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还在赌场帮忙“抽水”。被告人王某甲具体管理分配“抽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3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分得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赢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20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从中抽头渔利系主犯,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中作用较小、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时间短,且无证据证明其分得盈利、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四被告人均系从犯,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例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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