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平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平驾驶125型两轮摩托车窜至淳化县境内,通过翻墙入户、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孙某家油菜籽6袋计500市斤,盗窃土某家油菜籽3袋计240市斤,盗窃汪某家油菜籽3袋计300市斤,盗窃王某家油菜籽3袋计260市斤,盗窃韩某家油菜籽3袋计250市斤,盗窃王某家油菜籽3袋计300市斤,盗窃张某家油菜籽4袋计320市斤,盗窃李某家油菜籽2袋计120市斤,盗窃张某家油菜籽2袋计140市斤,盗窃陈某家油菜籽2袋计200市斤。以上盗窃作案12起,其中两次盗窃未遂。盗窃总价值计人民币6892.8元。被告人亲属代替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10名受害人。
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依据其所犯罪行从严惩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亦可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其125型两轮摩托车作案、运输、销赃,其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作案工具“宗申”牌125型蓝色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淳化法院 郭思楠)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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