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凝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凝经营一家计生用品经销店,无凭证购进“君子牛”、“一片牛”、等性保健品在店内销售。2020年4月 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店经营部执法检查,查获“君子牛”等性保健品6种6盒(瓶),送检5种,1种未销售未送检。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违禁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凝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数量较少,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评估其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六)、(七)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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