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等7人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
高陵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任某某任肖家村副主任、主任以来,通过非法占用土地开办小型企业、非法采沙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等人逐渐向任某某靠拢。2013年,被告人任某某逐渐转入工程建设领域。在指使他人纠集和实施系列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任某某为纠集者,张某某、张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建筑工地、农村等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二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陵法院 逄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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