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张伟)犯罪嫌疑人白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形下非法从事电镀生产,私埋暗管,开挖渗坑,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渗坑中,经有关机构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总铬、铅、镉、汞等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即涉嫌污染环境罪,据此,高陵区检察院院对白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白某也成为高陵区首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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