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方里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平台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被告地处北京市昌平区,路途遥远,往返不便,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联系,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0年5月13日,原告郭某利通过被告康源绿洲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微生物改良剂生产基地在微信平台运营的“康源绿洲如金菌”公众号购买“沃满意(平衡性)闪溶水肥料20kg/箱”一箱,交易金额207.9元。原告下单后,被告未按订单约定收货地址发货,实际发货地点距原告订单地相差40公里左右,造成原告收货困难。双方协商重新发货或退货,但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7.9元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9500元,并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审理中,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耐心向被告方宣传法律政策,讲明利害关系,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办案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康源绿洲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微生物改良剂生产基地给付原告郭某利货款及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56元,案件受理644元由被告负担。(淳化法院 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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