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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信用借款不讲信用 依法判决予以偿还

发布时间:2020-10-26 15:46:4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立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信用卡逾期透支本息等人民币23344.7元。

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立在原告网点处申请办理邮储银行邮行天下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20000元。2017年11月15日被告开始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20年4月7日。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按照逾期透支本金的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截止2019年7月17日,被告逾期透支本金19993.89元、利息1715.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5.06元,共计人民币23344.7元。由于被告消费透支后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张立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信用卡逾期透支本金19993.89元及截止2019年7月17日的利息1715.75元、违约金1635.06元,共计人民币23344.7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所计数额为准支付从2020年7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人物为化名) (淳化法院 栗盼)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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