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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首次在二审中采用“独任制”审结两起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0-13 15:06:0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西安中院首次适用繁简分流程序二审“独任制” ,高效审结了两起民事纠纷上诉案。

该两起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缘起于用工企业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劳动者要求其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企业的起诉,该企业不服遂上诉至西安中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用工企业对补缴社会保险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依法予以驳回。西安中院二审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两起劳动纠纷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均已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具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且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维持原裁定。

在此特殊时期,如何保证当事人人身安全和案件公正、高效审结成为了每一个办案法官需要钻研的课题。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该两案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在告知当事人采用繁简分流程序后,由法官独任书面审理。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繁简分流二审独任程序,且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其人身安全,是否可以进行电话沟通、询问,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后,其经过认真阅卷及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案情,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并于2月17 日向当事人进行了邮寄送达。从而使该两起二审案件依法快速有效审结。(西安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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