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 近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刘某某盗窃一案,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由原判罚金10000元改判为罚金6000元。
本案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9月26日刚刚刑满释放,同年10月再次作案。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又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阅了相关案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当日,出庭检察官就该案举证质证,为原审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提供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庭上,原审被告人因疾病身体不适,检察官立刻建议审判长宣告休庭,待其体能恢复后继续开庭,最终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本次庭审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检察官并没有因为刘某某多次盗窃,不思悔改而放弃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而是尽职尽责地对这起轻罪重判的案件进行了纠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捍卫了法律和宪法的尊严,充分展现了当代检察官践行公平公正司法理念的风姿。(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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