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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义务帮工受伤害 相互担责共赔偿

发布时间:2020-09-23 16:10:5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11月23日晚,因被告罗某茏第二天结婚,当晚被告罗某茏、罗某谊父子在家中招待第二天帮忙的来客,原告罗某佳和被告袁某受邀参加了当晚的宴席。因被告袁某在赴宴期间醉酒,被告罗某茏指使原告驾驶被告袁某小型轿车送被告袁某回家,途中,车辆向左冲出路外与树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伴髋关节脱位、左膝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左眼睑开放性损伤,花去医疗费42562.67元。该事故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父子在家中设宴招待职客,在来客的被告袁某醉酒后,被告罗某茏、罗某谊指使原告驾驶车辆送被告袁某回家,原告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被告父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系此次帮工活动的最大受益者,对原告损失被告袁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国任财险咸阳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佳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罗某谊、罗某茏赔偿原告罗某佳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860.67元;由被告袁某赔偿原告罗某佳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860.67元;驳回原告罗某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汲取教训,定分止争,安心生产生活。(淳化县人民法院 杨 钊)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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