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34900元。
1月27日,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原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左髋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随后又多次去咸阳二一五医院复查治疗。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误工期需120天,护理期需60天,营养费需60天。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4182.4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态度诚恳,积极赔偿,原告也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器械费共计277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淳化县人民法院 强莎莎)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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