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镇坪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给卢某,卢某雇请马某到该工地务工。2019年7月9日,马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受伤,卢某之子将马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出现分歧,马某将卢某及某建筑公司诉至镇坪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务工期间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原告称其是在卢某承包的施工工地做工时受伤;被告卢某辩称,事发当天原告根本没有出工,原告伤情是在工地围墙外发生的,其子是出于好心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分别同原、被告进行沟通,并释法明理。
后经主审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且经过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被告也认可原告受伤的事实,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并当庭支付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0元。
在离开主审法官办公室前,原、被告均表示: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彼此还是好搭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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