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马家法庭在审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办法,成功化解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18日,原告应某与被告渭南某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信息部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在原告指定的淳化境内装苹果782箱货,每箱重量38.3斤,运费4500元,运往目的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货到付款。当日下午车辆装完货后,被告已从始发地淳化县境内出发。但在第二天上午,被告货车司机电话告知原告去渭南市大荔县处理货物运输事宜,不愿再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了,并要求原告先交8000元,原告拒绝了被告的无理要求后,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最终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未作实质处理。嗣后,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处理均未果。原告现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货物运输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款103161.44元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不辞劳苦,多次往返原、被告所在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相互指责,各持己见,调解无效。该院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双方存在的过错行为提出了批评,对各自放任造成损失扩大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与事实面前,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和解协议。
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苹果损失共计人民币61000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负担。(淳化法院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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