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淳化法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依法判决赔偿得当

发布时间:2020-09-07 15:48:2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马家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43850.25元。

原告诉称,原告某煤矿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内容不服,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8771元。被告履行合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迟缓,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原告不应向其支付吨煤提成。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20年2月4日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13199.9元。

被告辩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正确属实,裁决结果得当,应予以维持。2020年2月4日正处于全国封村封路抗击心冠肺炎疫情时期,原告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陕西省2020年3月10日要求企业开始复工,被告于2020年3月9日回原告处工作,才知道2020年2月4日原告单方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以2020年3月9日为准,原告应支付违法解劳动关系赔偿金28771元。被告自2019年9月入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未给被告发放吨煤提成,因此应驳回原告无需支付吨煤提成的诉请。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1月-3月工资13199.9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不力,违规指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因此解聘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并未对被告的工作进行量化,工作不力无从衡量,原告也未提交因被告违规指挥造成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万元,明显高于咸阳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95.17元的三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赔偿金为28771元。关于吨煤提成,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吨煤提成及计算方法,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吨煤提成1879.35元。被告在2020年1月份在原告处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1月份工资应为11612.90元,二月份因疫情原因原告一直未能正常收假,虽然原告已经发文决定解聘被告,但是没有向被告送达解聘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第二项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月份的工资应为12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10日才收到原告出具的《解聘书》,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才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0天的工资387元,原告拖欠被告工资总计1319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8771元、支付吨煤提成1879.35元、支付工资13199.90元。(淳化县人民法院 宋 军)

责任编辑:曲静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