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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借款到期未归还 担保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9-04 15:15:0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娟支付追偿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人负担。

2017年4月27日,被告小红向成成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600元,借款期限1年,原告阿娟系担保人之一。该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基于担保责任,分两次向成成归还了借款4万元,原告称已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承担的义务,故请求向被告追偿代为偿还款4万元。

被告小红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收条两张,拟证明小红借成成4万元、阿娟分两次代替小红向成成还款4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红向成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阿娟作为担保人之一在借条上签字,以上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各方均应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未按时向成成归还借款本息,成成要求保证人阿娟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通过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代替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故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淳化县人民法院 郑 浩)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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