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马家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肖林返还原告李江不当得益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9月,被告张进以索要借款为由,将原告李江驾驶的一辆越野车予以强行扣押,被告张进便失去联系。2017年4月,原告从另一被告人肖林处找到被扣押的车辆,但被告肖林以其与被告张进之间有借贷关系为由拒不归还车辆,原告无奈向肖林交了人民币5万元,才将扣押的车辆开回。
被告张进辩称,原告同其弟与被告张进商量,以张进的名义在信用社为原告贷款5万元,原告表示愿意用其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因原告没有给被告还钱,自己才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扣走,并存放在被告肖林处。原告说给他给了肖林人民币5万元,但肖林称原告没有给钱。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进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万元,后将该款5万元出借给原告李江,因原告未归还借款,被告张进将原告车辆扣押并存放至被告肖林处,原告开车时给肖林交了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进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进与被告肖林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与被告肖林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肖林5万元,并未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该行为致使原告受损,被告肖林获益与原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肖林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被告肖林返还5万元予以支持。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给付于法无据,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利息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肖林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江不当利益50000元;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肖林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淳化县法院 张小云)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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