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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0-09-02 16:06:4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8月28日下午,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金台区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金台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有效打击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雇佣56名被害人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同年11月2日,因刘某某未按时支付56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被害人将刘某某投诉至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劳动监察员协调,刘某某承诺于11月20日下午处理欠薪一事,但随后刘某某关闭手机并逃匿。同年11月26日,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刘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立案查处,同年12月4日向刘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予以留置送达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刘某某,刘某某既未按规定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也未出面配合调查。2015年12月17日,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办,后经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19年12月12日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将刘某某抓获。

今年8月3日,金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庭审活动进展顺利。8月28日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认罪,当场表示不上诉,同时表示愿意及时支付所欠薪金。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今后,金台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金台区法院 刘沛宏)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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