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中,由于被告人李某江不思悔改,疯狂作案,在短短7年间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曾先后5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刚刚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某江又因盗窃再次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已是被告人李某江第6次被判刑入狱。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江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后,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4月13日、4月20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宝鸡市麟游县、淳化县等处,盗窃货车电瓶计十二块。4月5日、4月8日凌晨李某江又分别窜至旬邑县、淳化县,各盗窃摩托车一辆。以上盗窃财物价值总计409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江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江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依据其所犯罪行从严惩处。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示服判不上诉。(淳化县人民法院 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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