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月4日凌晨2点40分,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夏利牌小型轿车,从西安市出发沿西汉高速前往四川方向,因途中感到困乏便从宁陕收费站下高速,被正在西汉高速宁陕收费站新冠肺炎执勤点的交警发现异常,在现场对杨某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检测均超标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检鉴定。经鉴定,杨某血醇浓度为183.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车,社会危害较大。鉴于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故可从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宁陕法院 周瑞环、靳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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