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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原告追偿获支持 被告拒赔没道理

发布时间:2020-08-19 16:30:3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马家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利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7日,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李某利登记多用途乘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总金额为12200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李某利无证驾驶其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原告向伤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0881元。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进行了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秦都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故不同意向原告赔偿50881元,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某利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50881元,原告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向侵权人被告李某利追偿的权利,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0881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用。(淳化县人民法院 张小云)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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