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李欣先后三次盗窃电动车,分别在三原县医院门前,盗窃被害人黑色电动车一辆,获赃款300 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250元;在三原县武商购物商城门前,盗窃电动车一辆,获赃款 200 元。经签定,该电动车价值为850元;在医院门前,盗窃被害人电动车一辆,获赃款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生活花销。以上所得赃款,被告人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生活花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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