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终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
2019年7月20日,原告杨某某与两被告杨某、欧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在欧某某家中买卖杨某所有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杨某某遂驾驶该车载着杨某于凌晨1点左右到达被告欧某某家中,三人在其家中饮酒。因原告杨某某要去宝鸡市区给朋友送钥匙,欧某某想试驾该二轮摩托车,故欧某某驾驶该车带着杨某某从家中出发,当行至兰宝小区门前时与被告杜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杨某某受伤。该案起诉到区法院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朱兵法官承办,经阅卷得知原告杨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而被告欧某某及杨某均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遂依法追加其监护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金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杜某某、欧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告杨某某受伤,且被告杜某某、欧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杜某某、欧某某应当对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被告欧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将车辆交由被告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杨某某在明知三人均饮酒且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乘坐被告欧某某驾驶的车辆一同外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无视危险,又放任未成年人欧某某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各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再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在交强险分项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某某、被告欧某某、被告杨某、原告杨某某分别按50%、25%、10%、15%的比例各自承担。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决定不再上诉。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补偿,被告欧某某、杨某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监护人也认识到今后更要严加管教引导孩子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年来,金台区法院在处理各类涉民事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为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思路,稳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金台区法院 董璐瑶)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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