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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07 15:39:1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7月31日,榆阳区法院宣判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涉恶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和非法拘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另外两名被告人魏某某和连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二年一个月,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2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以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连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马某某为首,重要成员魏某某、连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榆林市榆阳区等地高利放贷,为了强行索要高额放贷的本金和利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在王某组织的茶楼、洗浴中心等处开设的赌场上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从中获利。200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神木某宾馆向被害人王某平讨要高利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约48小时,后被害人王某平的家属给被告人马某某办理了264万元的银行存单用于偿债后,被告人马某某才将被害人王某平放离。同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找到王某林讨要高利贷,将被害人王某林拘禁在神木市某宾馆内2日。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带领被告人魏某某、连某在榆林市高新区找债务人余某的担保人贺某讨要共计34万元的本息,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让被告人魏某某、连某与被害人贺某一起住宿在宾馆,直至7月30日,被害人贺某的家属给被告人马某某还款28万元,被害人贺某才得以离开。

经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辱骂、持刀威胁等方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涉及被害人7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某、连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有关规定,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连某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榆阳区法院  尤雄 王成峰)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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