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原县某村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承包商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三原县某村某组为解决村民住宅问题,计划在该组集体土地上建两栋单元楼。承包商陈某得知此信息后,联系到时任该村某组组长的常某想承包该工程,并请被告人常某及该组村民代表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已死亡)在富平县一农家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双方约定该项目由陈某承建,陈某当场送给常某、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各3万元,其中赵某将3万元交给了王某,其余各人均将3万元收下。2013年6月常某代表该组与承包商陈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陈某承建该村两栋单元楼,2014年年底该两栋楼建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张某、王某与李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农村干部们处在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第一线,若是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贪污受贿,不仅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所以,农村干部们应时刻保持警醒,心系群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三原法院 唐香、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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