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手机号码或者实际居住地点的经常更改、变化,使得送达难成为制约案件办理的一大难题。为切实提高送达效果,莲湖法院成立审判执行事务中心,集中办理全院各部门送达业务。成为最高法院首批繁简分流试点单位后,莲湖法院为进一步推动电子诉讼,深度参与法院审判变革,总结前期经验,结合送达工作实际,制定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试行)》,逐步明确了电子送达的工作要求,采用电话送达与信息推送的方式,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的优势,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生效标准,切实提高了送达工作的有效性。
电子送达主要适用于经受送达人同意,或被送达人无法联系的情形,针对后一种情形,莲湖法院开发利用电子送达平台进行送达,即采取科技化查询手段,通过受送达人的姓名以及身份信息查询到受达人电话,发送短信送得到对方是否收到并阅读的信息。送达方式主要有电话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以及微信送达,通过以下程序完成送达工作:
一是经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求文书的网址链接。短信送达前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送达短信发出第二日后,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二是受送达人无法联系的,通过电子送达平台获取的电子地址,电子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之内未确认接受的,案承办法官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三是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第二日内申请案件承办法官再次送达。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是案件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承办法官书面提出,由案件承办法官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莲湖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有效提升了送达率,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0日,共送达民事、执行案件共计5525件,7475人次,其中提交查询6146人次,成功4320人,查询成功率70%,电子送达4380人次,电子送达率超过81%。(莲湖法院 胡鸿斌)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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