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子与工友口角而发生的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同在三原县一工地打工的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工作关系在该工地西南角主路十字路口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杨某某左上臂刺伤。2020年1月10日,经鉴定,杨某某左腋神经损伤,左肩部、左腋下皮肤瘢痕长度累计28.7cm ,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园区治安管理办公室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进而用刀子刺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张莹、唐香)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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