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岐山法院发出今年首份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帖某某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刑罚惩罚犯罪与人道关怀相结合的优越性。
罪犯帖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岐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交付执行期间,因帖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岐山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2020年3月18日,该院收到岐山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罪犯帖某某的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遂作出了收监执行的决定,现帖某某已被押送至岐山县看守所羁押。(岐山法院 晁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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