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驾被交警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这是该院第一次审理的此类案件。
2018年12月16日21时55分,原告刘某购买烧烤、啤酒在路边饮酒至醉酒状态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高新区安康大道行驶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撞倒致重伤二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2019年12月24日,安康市交警支队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该行政处罚,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两个要件,这是法律上对酒驾行为人在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的不同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属实,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
法官提醒:公安机关依法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依法作出终生禁驾,虽然看似是对当事人作出的严厉处罚,但同时也体现对当事人及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公共安全的维护。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再次提醒各位驾车朋友,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金林旭、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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