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依法逐步形成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系下的,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司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这个司法体系所进行的系统司法行为及其效果的认可度和信赖度。法院审判工作是整个司法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质量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何提升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质量,如何提升审判工作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要从法院审判工作的现状、审判工作对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影响、提升措施、努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
一、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担负的神圣职责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现状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惩治犯罪,同时要强化审判教育,寓教于审,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惩罚促教育,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不断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强化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和效果,强化巡回办案,进行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依法定纷止争,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注意探索审判方式方法,以达到优质的社会效果为出发点,加强协调和案外调解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导力度,既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政府威信,又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化解官民纠纷,营造“官民和谐”的法治环境;法院执行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法制环境,最终需要每一件案件得到彻底执行方能实现这个最终目标,所以加强执行,不断提升案件执行率,并从整个社会机制进行探索寻求方便裁判文书执行的有效机制,是以后工作中应当不断努力的方向。
目前,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口资源不断增加,社会普遍价值观发生巨大转变,人民群众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多元化,违法犯罪现象有增无减,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面临着严峻而沉重的考验。近年来,法院受案数字逐年上升,各类纠纷也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现代化的特点,法院审判工作也随之出现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的一系列突出问题。
1、案多人少,案件审理效率难以提高,审理质量不能保证,导致司法公信力遭受不能避免的影响。目前各级法院都面临资源匮乏、人员短少的现实困难。据统计,全国法院2006年受理案件810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1000万件,数量上涨了近百倍。而2020年仅上半年收案就已经超过1200万件。而根据统计的法官数量,2001年全国法院的法官人数是21万左右,而2006年只有18万左右,而且还在逐年下降。案子大幅度地上升,法官人数大幅度地下降,到目前为止,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青黄不接的现象越发严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一问题,不仅在法院系统尽人皆知,而且在社会上也引起广泛关注“案多人少”已经放大成为反映法院工作困难、压力、难度和挑战的代名词,因此而引发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之间不适应的矛盾,逐步变成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这个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当将极大地影响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影响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影响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制度。因此,“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大量产生;随着法治建设进步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拓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遇到法律纷争时,往往选择到法院打官司。虽然中国缺少争讼的文化和传统,但在没有更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供选择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越来越多的人还是会选择到法院诉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案多人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一定程度上进入“诉讼爆炸”、“诉讼社会”的集中表现。
“案多人少”,继而产生的后果就是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审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同时法官工作压力不断增加,其工作积极性逐渐削弱,职业使命感降低,整个法院工作从主观和客观都将面临困境,人民群众就会提出质疑,产生怀疑,甚至发生对法院和法律信心上的彻底丧失。
2、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相当一部分法官不能胜任日益复杂艰巨的审判工作任务,所办案件质量不高,不能取信于民。目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绝大部分都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承担着艰巨而繁重的审判任务,基层法官就目前来说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经过正规司法考试而任命的老法官,这些法官群体法律知识体系老化,法律思维固定化,审判实践模式化,其素质缺陷短时间内难以提高,但是该群体具有非常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许多审判事务他们都可以通过多年积累的经验进行处理和解决,虽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案件审判质量的严格要求,但是他们的执法效果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出奇制胜的境界,可以说该群体是目前基层法院承担主要审判任务的顶梁柱。但是,受其固化的思维模式和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他们对新类型的案件还是不能得心应手。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就是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新晋升的年轻法官以及通过招考进入法院的新鲜血液。这个群体面临的是更加艰巨的提升自身素质、竭力办好案件的双重压力的考验。许多年轻法官由于之前缺乏对法官这个职业的正确认识,在真正进入这个序列正式着手从事审判业务之后,往往有一个断乳期,即既不能适应审判业务的严格要求也不会适应当事人的苛刻期待,一些年轻法官在接手审判业务的初始便失去了信心和兴趣,有人甚至转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法官资源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这样,整个基层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的法官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严重不相适应的恶性循环现状。总体形势便是法官职业素质的欠缺导致审判质量不能得到应有提升,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求,法院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压力,人民群众的信赖程度自然会越来越低。
3、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因素。社会矛盾集中化复杂化,导致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更高,但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导致审判质量不高,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人民群众意见有增无减,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反而越来越低。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这是不正常的诉讼思维,这样的诉讼思维本身就建立在没有信任的基础之上,法院即便是做出了合法的裁判,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这种不健康思路,本来公正的裁判也发生了不公正的嫌疑。另外,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像,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还有少数案件由于审理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有的超审限久拖不结,有的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长期没有结果,有的再审改判令当事人精疲力竭,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
4、法院案件执行率不高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根据执行案件统计分析,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兑现率约在50%左右。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非常不满意。近年来,各级法院虽然竭尽全力加大执行力度,但是仍然有一些案件由于现实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导致债权人上访缠诉,引发各种社会问题,这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提升法院工作对司法公信力的推动作用。
提升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公信力的推动作用是一个系统、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要从诉讼体制、法官培养、审判质量、执行探索等各个方面进行持久不懈的努力。
1、改革诉讼体制,强化公正执法。对司法公信力的推动需要法院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最主要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这样的裁判才有可能顺利或在较少的阻力下得到履行,进而实现司法目的。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让正义以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因此,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除保持中立外,法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做到程序公开,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赖度、服从度,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增加。此外,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提高司法效率,杜绝超审限现象,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
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法官素质。对法官素质的培养提高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公众信赖自然而然会得到提升。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法官遴选、淘汰机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使那些不称职的法官退出审判岗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必须加强职业培训。核心问题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使司法获得公众认可和信赖;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法官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并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提高法官素质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针对司法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范禁令,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我们应以规范约束法官的业内外活动,狠抓规范的落实,以此增进司法权威。同时,由于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可能不被执行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建立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3、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同时加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让公正的执法工作呈现在民众的视野之中,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充分调动法官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建立激励机制,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加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有关的惩罚机制对办案法官而言是被动性的、防御性的,只要不超审限,惩罚机制对法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是没有作用的。因此,建立激励机制就尤显必要。法院通过制定规则对当庭宣判率高和审理效率高的法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以此来激励法官和合议庭提高司法效率的积极性。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对于所谓的错案,要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而败诉,即使因为将来提供证据也不能认定承办法官有责任,否则就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压力,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
不公开的司法行为,即便是公正无私的行为,也无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由于群众并不娴熟法律,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就要求法官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一是要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扭转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后把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观念;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三是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从制度上杜绝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促使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4、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案件执行体制。一直以来,法院裁判文书执行不力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白条是中国特殊国情的特殊产物,虽然各级法院竭尽全力在推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但是仍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得不到彻底执行,当事人怨气有增无减,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相当比率。执行难问题存在的根源不在于法院执法不力,而是法院面临的执行工作确实存在客观因素的制约,案件没有执行条件的客观情况是唯一主要的原因,也就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占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很大比例,其次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客观分析,这两个原因需要引进社会配套机制进行解决,单凭法院付诸全力执行,等于是向石头要水源向逃犯要责任,所以应建立整个社会的救济和防范机制,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实际经验,对每一个公民建立诚信档案,使其一旦存在逃避行为便不能发生其他社会行为的制约机制,这样的话将会有一大批逃避责任的被执行人不得不正面对待其应履行义务并迫使其尽快履行。
5、不断强化司法宣传力度,增进信息沟通,促使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理解并配合司法行为,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院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误解和猜疑的有效途径。公众只有对司法工作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工作。法院必须打破目前封闭的宣传格局,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解,增进法院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这对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相当作用。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试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将法院的一些重大工作部署,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布给社会公众,满足他们对司法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工作业绩展示在大众的面前,缺点、不足无所遁形,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样的压力更能够转化为一种动力,促使人民法院及时听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审判人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法院整体司法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总之,提升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公信力的推动作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从法院内部和法官本身出发解决问题,再配合以社会社会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方能循序渐进地促进整个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构建和维护。( 旬邑法院 刘乐)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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