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阳法院甘井法庭受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原、被告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李某在探望孩子期间听说被告外出打工,将孩子一直托付给亲戚照管,且其亲戚还经常打孩子,遂提起了变更抚养之诉。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通知被告应诉。被告称因家中土地较少收入微薄,其本人需要经常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只能将女儿托付给亲戚照管,可能因为亲戚对女儿学习要求严格,所以女儿有些意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其本人有抚养能力,故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办案法官接着又来到学校,征求刘某某的意见,并了解其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
在做好庭前调解准备工作后,办案法官通知原、被告到庭调解,谁料二人一见面便互相埋怨、指责。为了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化解纠纷,办案法官遂和原、被告拉起了家常,询问各自生活状况,告知在校了解到的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二人眼中顿时噙满了泪水。办案法官继而语重心长地告知原、被告,不应过分地拘泥于孩子随谁生活,而是要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轻易改变孩子成长环境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履行好各自的义务,让女孩子安心读书、快乐成长。办案法官的一番话,让原、被告陷入长时间的沉默,情绪不再激动,经心平气和地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仍由被告抚养,被告在打工期间,刘某某由原告照顾。(合阳法院 方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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