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审理查明,原告人甲某与死者乙某过去是朋友关系,五被告系乙某的法定继承人。2018年4月10日,乙某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人借款80000元,乙某收到微信转账后,向原告支付了2800元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借款,乙某于2018年9月7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8000元,嗣后再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现乙某因故死亡。
另查明,乙某生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买《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一份,保险理赔款1000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均为乙某本人,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该笔理赔款100000元被冻结。
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向乙某生前出借了80000元后,乙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交回了2800元,并言明该款系借款利息,原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向乙某出借的实际借款本金应为77200元。2018年9月7日,乙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应视为其自愿支付利息,原告可不予返还。乙某生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买有《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一份,保险理赔款100000元,故该保险理赔款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
故依法判决:由五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乙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72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淳化法院 杨钊)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