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方死亡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不服淳化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经咸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王江、李敏夫妇之子王涛与被告张花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礼金88000元,按照当地风俗被告方向原告退还了2000元,被告实际收取86000元。同时,原告给付被告结婚购房押金100000元。订婚前,原告给被告张花26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五金及手表。此外,王涛与被告张花在来往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告微信转账2251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8514元。原告作为王涛的父母,真心希望两个孩子顺利走进幸福婚姻殿堂。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的一天,王涛遭遇车祸身亡,无法与张花结婚,希望被告将彩礼礼金和购房押金退还原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花辩称,原告主张购房押金订婚时说过这个事,但被告没有收到购房押金100000元。购买衣服、五金、手表的款项说的是26000元,但被告也没有收到现金,原告也没有给被告转账。原告之子给付的22514元也不属实,但被告也给王涛转过钱,这都是过节时双方的一种互赠。认为王涛和自己属于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因宫外孕切除了一侧输卵管,而后又二次怀孕,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还彩礼。
被告父母辩称,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礼金86000元属实,其他款项不清楚,因故不是女方不跟了,所以不同意向原告返还彩礼。
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经过审理予以认定。
审理认为,原告之子王涛与被告张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给付被告彩礼礼金,现王涛遭遇车祸身亡,双方结婚之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应予支持。因考虑到订婚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86000应酌定予以返还50000元。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购房押金,其目的是两原告为了孩子结婚购房而提供的资金,因结婚已不能实现,被告应全额返还购房押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押金10000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原告给付被告购买衣服、五金、手表的款项26000元,是按照当地习俗在订婚前男方为女方购买衣物所需要的支出,该款项被告已经消费,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王涛与被告张花微信聊天记录,未能证明向张花转款22514元的事实,但双方均有转款事实存在,应认定为双方相互转款行为系相互赠与,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张花、张军、郑莲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江、李敏彩礼礼金50000元及购房押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淳化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淳化县法院 杨钊)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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