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冯某某在三原县上王村一饭馆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驾驶面包车沿东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吹气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36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张莹、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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