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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妥善化解物业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20-05-27 17:40:5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角色也愈发凸显。在行业不断壮大的同时,诉诸法院的物业服务纠纷也在逐年增加。近日,安康中院民二庭妥善化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2年开始,安康市白河县某商贸公司租赁某小区面积约15000m2的商铺用于开办购物广场,后在开发商的协助下,商贸公司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又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2019年10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至2019年间拖欠的物业费,起诉金额高达150余万元。后经一审判决,商贸公司上诉至安康中院。

受理案件后,安康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燕了解到,商贸公司对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有部分约定的服务项目实际是由商贸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小区多数业主亦存在不满物业服务的情况,物业公司也自认其在管理及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

在充分掌握案情后,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牵涉的当事人众多,如果处理不好,后续极有可能发生群体纠纷,影响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加之商贸公司因疫情影响也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支付高额费用存在一定困难。为妥善化解矛盾,合议庭决定前往物业公司所在地,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并主动邀请小区业委会秘书长参与协调。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面对面及背靠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也表示会加快提升改善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业委会秘书长还亲自执笔拟写了调解协议。

该案的妥善处理,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群体诉讼的发生,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疫情对商贸公司的影响,增强了物业公司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能和力量。(安康中院 吴亚男)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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