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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法院:大白天进店行窃 “大胆贼”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0-05-25 17:22:3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王某在三原县城关镇兴隆西路一瓷砖店内,将店主张某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装有钱包一个(内装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白金镶钻吊坠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镶钻戒指一枚、充电宝一个。经鉴定,其中白金镶钻吊坠一个(含白金项链,项链为残损件)、白金镶钻戒指一枚价值4200元。2019年11月7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一网吧内将被告王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王某向被害人退还黑色双肩包一个、钱包一个、白金镶钻吊坠一个(含白金项链,项链为残损件)、白金镶钻戒指一枚、充电宝一个,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对其因铂金项链残损造成的损失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①被告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②被告王某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王某悔罪态度较好,且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其适宜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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