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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酒后冲突致人受伤 救助不当再酿二次伤害

发布时间:2025-10-14 11:06:5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一场朋友间的饮酒聚会,因琐事争执引发推搡致伤,又在送医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摔跌,造成二次伤害。伤者将两名同行友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并根据致害行为的原因力依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原告小王(化名)与被告小刚(化名)、小华(化名)及另一案外人晚上在某烤肉摊饮酒。其间,原告与被告小刚发生口角,原告先行离开至路边准备打车时,小刚突然从马路对面冲来将原告推倒,致其后脑着地昏迷。被告小华见状,背起原告欲送医救治,但在过程中原告从小华背上滑落,后脑再次撞击路边电线杆,造成二次损伤。原告经多家医院诊断,存在颅脑多处损伤、骨折等情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主张,小刚的推搡行为与小华救助不当导致摔跌,均构成侵权,应连带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被告小刚辩称,其系无意推倒原告,并主张第二次摔伤系小华及案外人共同造成,要求小华、案外人均应分担责任;并质疑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合理性。

被告小华则辩称,其系出于好心背送原告就医,救助中原告不慎滑落属意外事件,自身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主动实施推搡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首次受伤,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主张原告饮酒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予采纳。关于第二次摔伤,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损害后果系"两次摔跌导致",但无法区分具体损伤由哪次造成,故不采纳其要求案外人担责的意见。小刚作为直接侵权人,其推搡行为是引发本次损害后果的起因,主观过错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小刚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小华在原告受伤后主动实施救助,主观上并无侵害故意,但其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再次摔伤,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救助行为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两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各占50%。但由于小华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小华系出于救助目的,主观上具有善意,但在救助过程中因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客观上导致原告受到二次损害,存在轻微过失,与直接侵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另一方面,其主动救助的行为值得肯定,司法应当鼓励乐于助人行为,不能对救助者苛以过重责任。故法院认为,虽然两次摔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相当,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别对待。小刚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其原因力范围内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小华因其行为系救助过程中的过失,且过失程度较轻,故酌情确定其仅承担相应责任中的部分比例,即总损失的5%。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关键在于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责任比例的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两次伤害行为共同导致原告十级伤残的后果,且司法鉴定无法区分两次损伤各自的作用程度,故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各承担50%的原因力。结合小华出于救助目的但存在过失的情节,酌情适当减轻其责任比例。(赵一乐)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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