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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生效

发布时间:2025-10-09 11:24:2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人恶意侵犯,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的保护自身的权益?近期,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一起侵害客户名单型商业秘密案件,由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冯会明、王曼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V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企业,在长期经营活动中逐渐发展壮大,并陆续招聘外贸业务员甲、乙、丙入职公司,从事外贸销售相关工作。三人在与V公司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共同发起设立S公司并担任股东,将在V公司工作时接触到的保密客户信息用于S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并在不久后先后从V公司离职。

V公司发现后,将甲、乙、丙和S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长安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8万余元,支付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并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1倍的惩罚性赔偿。

V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涉及来自19个国家的31份保密客户信息,其中不仅包含大量的外文证据材料,也交织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合议庭在庭审前先后组织了五次庭前会议,并在庭审中强化了法庭调查环节,终于剥茧抽丝查清了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而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案涉事实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二次泄密,合议庭审慎控制诉讼参与主体范围,要求每位诉讼参与人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且设立了在诉讼参与人不进行单独保密承诺的情况下不得接触来自于第三方敏感经营信息的程序规则。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查明了被告甲、乙、丙在V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在接受过V公司保密培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利用V公司商业秘密,以S公司名义与境外客户达成交易,损害V公司利益的侵权事实。同时,合议庭也查明了被告方共同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明知性和情节严重性。最终,合议庭经过多次评议研讨,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精准、透彻的分析,形成了近2万字的民事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余元且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数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48万余元,并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1万元。

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安中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安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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