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西安市阎良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该案中,李某于2012年从张某处借款10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李某系某公司的股东,随后其将该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运转。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能还款。2018年,该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愿意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但一直未偿还。2020年,张某将李某及该公司诉至阎良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对借款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还款。公司认为其仅在借条上盖章,其并未实际从张某处收到借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达成调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条规定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学理上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中并无此规定。该案中,某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可认定其愿意加入债务,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及相应的利息。(阎良法院 曹正龙)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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